高雄市美濃區衛生所檔案開放應用問題集Q & A
Q1:何謂檔案應用?
A1:係指申請人透過檔案目錄查詢網查找所需檔案,進而向各檔案管理機關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 案,以滿足其利用需求之行為過程,包括檔案應用申請、申請審核及回覆、準備檔案、閱覽抄錄 或複製檔案及還卷等事項。
Q2:與檔案應用相關的法令有哪些?
A2:檔案法第17條至第22條、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21章、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、政府資訊 公開法、行政程序法、個人資料保護法、著作權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。
Q3:本所那些檔案可提供申請應用?
A3 :本所依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典藏之檔案屬未限制開放者,皆可申請應用,惟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 原則。
Q4:申請人之資格?
A4: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、團體,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9條之規定申請檔案應用。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。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 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。
Q5:申請應用本所檔案之方式?
A5:採書面方式申請(親自或由委任人持送或郵寄送達至本所收文處)。
Q6:如何取得本所檔案應用申請書?
A6:可至本所收文處索取,或逕由本所網站首頁→便民服務→檔案應用專區→空白表格下載。
Q7:本所檔案應用申請書應填具載明那些事項?
A7:依高雄市政府檔案應用作業要點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:
1.申請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 (居)所。
2. 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;如係意定代理者, 並應提出委任書,如係法定代理者,應敘明其關係。
3. 申請項目。
4.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。
5. 檔號或收發文號。
6. 申請目的。
7.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,其事由。
8. 申請日期。
Q8:本所答覆申請人申請檔案應用准駁之時程為何?
A8:自受理或申請人補正資料後之日起30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是准或駁回。申請之程序如不 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,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,得駁回申請。
Q9:本局檔案開放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時間及地點?
A9:1.週一至週五(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)上午9時至12時、下午2時至5時;遇特殊原因停止開放 時。
2.檔案開放閱覽、抄錄或複製一律於本所檔案應用閱覽處所為之。
Q10:申請人至本所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攜帶哪些證明文件?
A10:申請人經通知核准至本所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時,應先洽業務承辦人出示 「檔案應用審核通知書」及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,經核對後歸還。
Q11:申請閱覽者可否攜帶陪同人員共同進入閱覽場所?陪同人員是否比照收費?
A11:民眾申請應用檔案而需陪同人員伴隨者,應事先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進入閱覽處所,另因陪同人 員並非獨立之申請人,無須另行收費。
Q12:申請人應用檔案,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,不得有哪些行為?
A12:1. 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案。
2.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
3.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
4. 檔案內容有部分應限制應用而遮掩者,擅自撕除。
5. 擅自將檔案帶離閱覽場所。
6. 擅自進入檔案作業或典藏處所。
Q13:本所檔案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收費標準為何?
A13:依檔案管理局「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」規定收費:
1. 閱覽、抄錄檔案,每二小時收費新臺幣二十元,不足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算。
2. 複製檔案,依「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」繳納費用。
3. 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,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,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。
Q14:申請人如無法於檔案應用開放時間內閱覽完畢,應如何處理?
A14: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,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,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 記應用情形後,先辦理還卷,另約定日期再行調閱應用。
Q15:如何查詢機關檔案目錄?
A15:可逕由檔案管理局或由本局網站連結「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」查詢,
網址: https://near.archives.gov.tw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