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期限: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(當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)
申請資格: 1.具低收入戶證明 2. 具中低收入戶證明 3.具本市區公所及社會局認定經濟困難並開立之證明(街友由街友服務中心開立),如: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、身心障礙生活補助、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、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、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、特境家庭子女生活津貼或街友、遊民安置輔導辦法之證明等。(影本、副本或補發收據皆不予補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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